會費標準
會費收繳和使用管理制度
一、會費是在國家政策法規要求和允許范圍內,依據本會章程,會員向本會交納的費用。
二、本會收取會費不以營利為目的。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構備案。
三、會員的會費標準為:
1、團體會員單位,每年3000元.
2、團體理事單位,每年8000元.
3、團體副會長單位,每年20000元.
4、團體會長單位,每年50000元.
5、個人會員不收取會費。
四、會員應按會費標準交納會費,會員自愿可以多交。會費交納,團體會員會費每年交納一次。個人會員原則上入會后一次性交納本屆會期內的全部會費。新入會的會員應在申請入會的同時繳納當年的會費。
五、會費收取采取注冊制。會員證由秘書處統一制作、發放和注冊。收取的會費由秘書處出具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六、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的會員被視為自動退會,并失去會籍。會員退會時不得要求本會退還已繳納的會費。
七、會費必須用于與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現。
八、會費收支接受理事會監督。秘書處應每年向理事會報告會費收支情況,并用適當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布。
九、為彌補研究會經費的不足,本會鼓勵吸納企業、單位的經費資助,并對吸納資助者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