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宣傳知識系列問答之四
2020-06-10
1 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
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2 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怎么辦?
《社會保險法》建立了社會保險費的強制征繳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中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二是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三是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 公民可以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嗎?
《社會保險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并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規定了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主要職責。本法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聽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匯報;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二,規定了工會的監督。本法規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公開社會保險方面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包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
十五、公民可以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嗎?
《社會保險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并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規定了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主要職責。本法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聽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匯報;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二,規定了工會的監督。本法規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公開社會保險方面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包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
4 騙取社保基金支出或者待遇應承擔什么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退回騙取的金額,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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